长沙诚信债务处理中心
Integrity Debt Processing Center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16673134595
公司新闻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4-14   浏览: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业务办理电话:16673134595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微信咨询

上一条: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下一条: 债务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长沙收债案例展示
长沙,全国业务均可受理
相关热门资讯  News
版权所有 © 长沙诚信债务处理中心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3号天心阁大酒店  电话:16673134595     网址:http://www.csshouzhang.com/    
全地分公司:北京   广东   上海   天津   重庆   石家庄   保定   南昌   广州   哈尔滨   深圳   阿勒泰   喀什   乌鲁木齐   银川   西宁   兰州   西安   拉萨   西藏   贵阳   成都   海口   武汉   郑州   济南   厦门   福州   合肥   温州   杭州   长春   大连   沈阳   呼和浩特   太原   桂林   南宁   广西   湖南   湘西   娄底   怀化   永州   郴州   益阳   张家界   常德   岳阳   衡阳   邵阳   株洲   湘潭   长沙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