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诚信债务处理中心
Integrity Debt Processing Center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16673134595
公司新闻
企业转让债务处理情况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6-27   浏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如果受让方买断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在受让方实际经营中,发现出让方在委托审计、评估中遗漏或清理债务不彻底而遗漏的债务,而受让方已实际接收了出让方的财产,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则债权人可以原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公司无论怎么变更,其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必要时需要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业务办理电话:16673134595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微信咨询

上一条: 如何解决兼并企业债务负担问题
下一条: 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问题
长沙收债案例展示
长沙,全国业务均可受理
相关热门资讯  News
版权所有 © 长沙诚信债务处理中心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3号天心阁大酒店  电话:16673134595     网址:http://www.csshouzhang.com/    
全地分公司:北京   广东   上海   天津   重庆   石家庄   保定   南昌   广州   哈尔滨   深圳   阿勒泰   喀什   乌鲁木齐   银川   西宁   兰州   西安   拉萨   西藏   贵阳   成都   海口   武汉   郑州   济南   厦门   福州   合肥   温州   杭州   长春   大连   沈阳   呼和浩特   太原   桂林   南宁   广西   湖南   湘西   娄底   怀化   永州   郴州   益阳   张家界   常德   岳阳   衡阳   邵阳   株洲   湘潭   长沙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