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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解答债权让与的有效条件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5-19   浏览:794 次

第一,须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并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原债权因违法或不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而被认定无效的,就该债权所进行的让与同样无效。原债权已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的,无从发生债权让与。但仅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因实体请求权仍然存在,可以为债权让与,只是新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让与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的享有者由原债权人转移至第三人,该权利主体的改变不应影响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履行债务的条件。因此,债权让与不得改变债权的内容,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第二,债权让与须有法律直接规定或债权让与合同成立方能形成。债权让与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发生的,其中,因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让与应当经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合意,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第三,所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依债权性质或合同约定不能让与的债权让与无效。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及民法理论,下列债权不得转让:(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例如基于当事人间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基于委托、雇佣、租赁而取得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遗产给付请求权、抚养或赡养请求权)。此外,不作为债权、属于从属权利的债权也不得单独让与。(2)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3)合同之债中,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第四,债权让与须经通知债务人后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让与合同只须经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因债权让与将直接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与债务人的利益有一定的关联,因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须经通知债务人后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若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前已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其履行应当认定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的关系因此消灭。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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