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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22-8-11   浏览:

  民间借贷具有互助性,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为有偿或者无偿。约定利息或者利率的,为有偿合同。约定不支付利息的,为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的,可以同时约定利率。我国法律禁止高利放贷的行为。《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所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保证金。预先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进行无息借款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或者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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