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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收货人的义务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13   浏览:

 收货人是合同约定或者托运人指定的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当事人可以在货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或者第三人为收货人或者由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托运人指定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被指定的收货人还可以在货物交付前再行指定其他人为收货人。约定、指定他人为收货人并转让相关运输单证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所指定的“收货人”不再是有权提取货物的收货人。

及时提货既是收货人的权利又是收货人的义务。货物运输到达,承运人及时通知收货人的,收货人在收到到货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货物提存后的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提货时,应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运输单证,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交货。

在提取货物时,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对货物进行检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收货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收货人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检验发现货物毁损、灭失的,收贷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货运合同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收货人应当及时支付(如在提取货物时支付)。这是收货人的又一项基本义务。收货人不支付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对于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者部分灭失的,收货人有权不支付灭失货物的相应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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