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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或者暴力强行占有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21   浏览: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为讨还债务,采取胁迫或者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占有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争议。那么在实际的这种因讨债而引起的暴力或威迫所产生的行为如何分析的呢?

 

  由于债权人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获取了债务人的财物,其行为特征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当场非法占有该财物的行为,侵害的是双重客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有具备上述主、客观要件,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才 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观上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从民事上讲,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债权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债,虽然手段不合法,但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为了挽回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具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上,一般也不会造成债务人债务以外的财产损失。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此类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应以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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