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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居闻合同的概念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24   浏览: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设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是历史上较早出现的一种商业现象。在我国古代,居间人曾被称作“互郎”。而后,在古汉语中,“互”字写作“东”字而被讹传为“牙”字。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为“牙行”或“牙纪”、“经纪”等。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居间与经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纪包括委托代理、行纪和居间。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了居闾合同。居间合同除具有双务性、诺成性和不要式性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立居间合同的目的,是要求居闻人提供交易信息或者媒介服务。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穿线搭桥的作用,尽力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居间人对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谈判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提供交易信息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根据这些信息或者帮助,决定是否与第三人协商谈判以及谈判的内容、是否达成协议等。居间人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具体商洽活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这是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重要区别。3.居闻人获得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即居间人提供服务的对价是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但是,居间人获得报酬的前提,是委托人根据居间人提供的交易信息或者媒介服务,与第三人订立了相关合同。因此只有促成了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居间人才能因此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提供了信息或者帮助,但是委托人并未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居间人无权要求报酬。另外,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主体除了委托人之外,还可能包括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与该第三人应当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下,行纪人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根据居闾人接受委托而进行的居间活动的内容,可以把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类。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寻找并报告可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的服务行为。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之间,促进双方交易达成的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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