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诚信债务处理中心
Integrity Debt Processing Center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16673134595
公司新闻
湖南债务催收_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使用权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   浏览:

 收账公司解答,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并无使用权;但是,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标的物时,在必要的范围内应当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例如,日本民法第298条第2款规定: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的,不在此限。何者构成“必要范围内”的使用,为事实判断问题。实际上,留置权人在必要时使用留置物,性质上仍然属于对留置物的保管,并应当以保全留置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目的。我国民法是否有必要规定留置权人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留置物的权利,值得讨论。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并非留置权人之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留置权人收取之留置物孳息,应当用以抵偿债权。


业务办理电话:16673134595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微信咨询

上一条: 追账公司解答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
下一条: 湖南债务催收:解答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约束力
长沙收债案例展示
长沙,全国业务均可受理
相关热门资讯  News
版权所有 © 长沙诚信债务处理中心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3号天心阁大酒店  电话:16673134595     网址:http://www.csshouzhang.com/    
全地分公司:北京   广东   上海   天津   重庆   石家庄   保定   南昌   广州   哈尔滨   深圳   阿勒泰   喀什   乌鲁木齐   银川   西宁   兰州   西安   拉萨   西藏   贵阳   成都   海口   武汉   郑州   济南   厦门   福州   合肥   温州   杭州   长春   大连   沈阳   呼和浩特   太原   桂林   南宁   广西   湖南   湘西   娄底   怀化   永州   郴州   益阳   张家界   常德   岳阳   衡阳   邵阳   株洲   湘潭   长沙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