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诚信债务处理中心
Integrity Debt Processing Center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16673134595
公司新闻
湖南债务催收解答以土地使用权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0   浏览:

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为地上附着物,属于不动产。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否将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一同抵押,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林木和土地不可分离,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失去不动产的地位,不属于抵押担保的“林木”。但是,土地不以林木的存在或者附着为存在的基础,且二者为不同的不动产,自然可以分别成立他物权。除非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和附随于该土地上的林木一同设定抵押,抵押人仅抵押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抵押附着于土地上的“林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不当然及于林木。仅抵押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抵押土地上生长的林木的,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抵押的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一并变价,分割价金后,清偿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权。若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生长的林木共同抵押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变价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


业务办理电话:16673134595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微信咨询

上一条: 湖南债务催收:权利抵押和权利抵押权的概念
下一条: 民法规定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方法
长沙收债案例展示
长沙,全国业务均可受理
相关热门资讯  News
版权所有 © 长沙诚信债务处理中心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3号天心阁大酒店  电话:16673134595     网址:http://www.csshouzhang.com/    
全地分公司:北京   广东   上海   天津   重庆   石家庄   保定   南昌   广州   哈尔滨   深圳   阿勒泰   喀什   乌鲁木齐   银川   西宁   兰州   西安   拉萨   西藏   贵阳   成都   海口   武汉   郑州   济南   厦门   福州   合肥   温州   杭州   长春   大连   沈阳   呼和浩特   太原   桂林   南宁   广西   湖南   湘西   娄底   怀化   永州   郴州   益阳   张家界   常德   岳阳   衡阳   邵阳   株洲   湘潭   长沙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