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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解答债权担保的性质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18   浏览:

债权担保的性质,是指债权担保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制度的属性,又可以称之为债权担保的特征。债权担保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具有以下三个固有属性,即债权具有权担保具有附随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1.债权担保的附随性。债权担保的附随性又称为债权担保的从属性。债权担保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丽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为提供的担保,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主债权人对担保人享有的权利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原则,债权担保的发生、移转或者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债权担保依附于被担保债权丽发生并维持其效力。债权担保的成立,以债权之存在为前提。债权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或者无效的,债权担保不成立。以不存在的债权约定的债权担保,无效。而且,债权担保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范围。债权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移转时,债权担保随主债权的移转而发生移转。债权担保因被担保的主债权之消灭而消灭。一般而言,债权担保惟能设定于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被担保的债权同时成立;对于尚不存在的债权,不允许设定担保。但应当注意,债权担保的附随性仅仅相对于被担保债权而言,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其附随性得依当事人的意思被排除。例如,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约定债权担保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被担保的债权尚未成立、不成立或者无效,债权担保并不因之而不成立或者无效。2.债权担保的补充性。债权担保的补充性.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对于债权实现仅具有补充的意义。债权人依照担保所取得之担保权或者利益,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担保权或者取得担保利益。债权人实行担保,以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鹿权入不得实行担保。再者,债权人实现其担保,应当先为主债权的清偿要求,在主债权的清偿要求未获满足时,才可以实现其担保。特别是,债权担保的补充性使得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于债权人有先诉抗辩权。3.债权担保的相对独立性。债权担保的相对独立性,是指债权担保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债权担保的相对独立性具有以下的含义:(1)债权担保的成立,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债权的发生或者成立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2)债权担保的效力,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被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债权担保不发生影响。(3)债权担保有其自己的成立要件和消灭原因,且债权担保的不成立、消灭或者无效,对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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