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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什么是无效保证合同?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9-25   浏览:

1.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国家机关是国家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组织,它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能做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属无效合同。这是原则规定。讨债公司解答,但依《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也可以做保证人。(1)接受的贷款应当是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2)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由于这种贷款的数额一般比较巨大,主要用于国家的能源及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所以在涉外民间借贷中一般不会碰到。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才受此限。如现在社会上开办的许多。贵族学校”及私立幼儿园等则不属此列。因这些私立学校、幼儿园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高昂,只有极少数的富豪、高薪阶层的子女才上得起,他们一般属开办者个人所有财产,所以是非公益性质的。3.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是不同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它在有法人书面授权下,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讨债公司解答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是以法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担保活动的,它提供保证的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法人享有和承担。而职能部门由于只是企业法人在自己内部设立的,为实现法人的设立宗旨,而按分工从事法人自身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多个部门,因此它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能作保证人。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这是由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5.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无效。所谓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故意合谋,故意实施损害保证利益的行为。 6.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无效。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具备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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