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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浅谈暴力讨债的成因及对策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4-14   浏览:

一、引发暴力讨债的主要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债务人错误的认为欠债不犯法,拖一天好一天,以便借鸡下蛋。他们采取搪塞拖延、躲藏回避、欺骗耍赖、威胁恐吓等手段对付债权人。而一些集权人则错误的认为,你欠债不还,我拘人扣物,天经地义。在多次索债未果时,不诉诸法律,而采取非法扣押、强占他人财物或绑架、拘禁他人等非法手段,实施暴力讨债。暴力讨债通常事先预谋、多人参与。在组织和参与者中,有群众,有干部,有的还是执法人员。事前他们往往没有意识到暴力讨债是一种违法行为,却误认为是正义之举。特别是一些单位负责人,事后还认为这是为了国家或集体利益,犯法值得。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地方保护主义是产生暴力讨债的温床。一些地方及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一方面,信奉肥水不外流的原则,一味袒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诉,或者相互推诿、不予理睬;或者久拖不办;或者作出显失公正的裁判;或者将经济犯罪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然后以无执行条件为由,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致使某些债务人有恃无恐、高枕无忧;而债权人则产生告状无门、告状无用的悲观情绪,从而引发暴力讨债。另一方面,为了振兴地方经济,清收宕欠在外地的资金,搞所谓的多管齐下,纵容、支持或直接参与暴力讨债。个别公安、检察机关打着为利税大户、骨干企业保驾护航,打击经济犯罪的旗号,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使暴力讨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受上述因素的影响,暴力讨债违法行为发生时,得不到及时制止;发生后得不到及时处理,案犯长期逍遥法外。从而诱发了互拘人质、互扣财物,甚至引发多人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

 3、三角债的困扰。

 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借贷、相互拖欠货款的三角债大量存在。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债务链中,某个人的暴力讨债行为,常常引起连锁反应。相对于一个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来说,在自己的住宅被他人强占、车船等财产被他人扣押、自身或家人被他人扣为人质时,往往产生逼上梁山的念头。于是就仿效他人对自己的债务人也实施暴力以索讨债务。由此而形成暴力讨债的恶性循环,你来我往,无止无休。

4、非法债务的延伸。

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从事赌博、嫖娼、走私、贩毒等违法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但不予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非法债务的债权人知道公了不如私了,通常规避法律,实施暴力讨债。

5、胜诉权的丧失。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和诉讼时效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如果举不出足以支持自己所主张权利的证据,法院又未调查收集到相应的证据;或虽有证据,但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败诉后的某些当事人,认为讨债是自己永恒的权利。公了不成,于是私了,从而演出了暴力讨债的闹剧。还有某些具有自知之明的精明人,知道自己所主张的权力证据不足或已超过诉讼时效,告状难以胜诉,于是直接走私了之路——暴力讨债。

二、预防和减少暴力讨债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暴力讨债的关键。为此,可以结合四五普法,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就案讲法。使人们充分认识暴力讨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预防和减少暴力讨债的必要性。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在经济交往中防止上当受骗,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提高公民守法经营意识,讲究信誉,及时清偿债务,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教授公民索讨债务的策略,掌握讨债的技巧,促使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正当权益。

2、摒弃地方保护,实施综合治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只有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宽松的投资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地资金参与本地经济建设,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各地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克服狭隘的地方意识,拆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依法清理三角债,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平等地保护辖区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督促和依法强制本地债务人迅速清偿债务。对宕欠在外地的资金,应当引导债权人或组织清收人员通过正当途径,采取合法手段索要。发现暴力讨债的苗头,及时疏导,立即处理,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之中。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应当加强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对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特别是对由于袒护债务人,导致债权人暴力讨债;或者纵容、支持、参与暴力讨债的党员、干部及执法人员,要严肃党纪、政纪或绳之以法,决不手软。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决取缔皮包公司,严厉打击赌博、嫖娼、走私、贩毒、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铲除孳生暴力讨债的土壤。

3、依法快审快结,强化裁判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不但要依法受理、公正裁判,而且应快审快结、审执兼顾。树立迟到的公正亦是不公正的司法理念,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规定,避免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审执结合,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强化执行机制,排除各种干扰。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人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尽快实现。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当事人因久拖不决、空调白判而在诉讼中实施暴力讨债,而且能够促使其他债权人放弃暴力讨债的意念,诉求法律保护。

三、对暴力讨债事件的处理原则<BR>1、首先解救人质,扼制连锁反应。<BR>暴力讨债事件发生后,案发地和行为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人大应当高度重视,支持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检察、法院应当协调一致,密切配合,依靠基层组织,首先解救人质。加强教育疏导,防止事态发展,扼制连锁反应。

2、严厉打击犯罪,注意区别对待。

暴力讨债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采用非法手段,强行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索取合法债务的,如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不宜以犯罪论处。如果是为了索讨非法债务而实施暴力讨债或造成人员伤亡、巨大财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则应以犯罪论处。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例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果被拘禁人系自杀身亡,应当将致人死亡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拘禁人是被折磨、殴打致死,则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系相对固定的团伙所为,且从中渔利,还应考虑以涉黑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讨债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对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并据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暴力讨债的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公安机关处理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人民法院处理时,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若诉讼过程中发生暴力讨债事件,对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3、及时排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湖南债务催收

非法扣押、强占属于他人生活、生产必需品或为索讨非法债务而扣押、强占他人财产,以及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非法扣押、强占他人财产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时,应当责令行为人无条件的将非法扣押、强占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权人;人民法院处理时,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于非法扣押、强占的其他财产,为了妥善的解决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责令或裁定行为人返还时,可以责令财产所有权人(债务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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