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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债务催收_定金的种类
信息来源:湖南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8-18   浏览:

根据定金的设定目的和功用,定金可以分为多种不同功能的定金。我国民事立法规定定金一般被认为是一种违约定金,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除违约定金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设立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

1.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作为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赔偿的定金,它是最常见的定金形式。违约定金是以定金罚则作为违反合同的一种补救,因而具有约束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功能。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当事人订立合同关系而支付的定金。立约定金在经济活动和民间交易中广泛存在,其最主要特点在于定金的给付是在当事人之间主合同缔结之前,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当事人在未来订立正式主合同,并且其效力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存在,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成约定金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约定成约定金后,定金的交付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约定附加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成约定金,但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约定的成约定金予以限制性地承认。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作为当事人一方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权之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限制当事人解除合同,其效力在于当事人约定解约定金的,一方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强制实际履行。但合同解除后,除定金罚则外,解除合同的一方仍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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